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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之困与律师之解——医院药品采购专利侵权撤案纪实

专利之困与律师之解——医院药品采购专利侵权撤案纪实

一、案件背景:一纸诉状,医院莫名成被告

某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(下称“医院”)因正常药品采购行为,被某专利权利人(下称“专利权人”)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。专利权人主张,医院采购并使用的某款药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,要求医院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。医院方面深感困惑:自己仅是药品终端使用方,通过合法招标程序从正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,为何突然成了专利侵权被告?

二、律师介入:厘清法律关系,找准抗辩核心

接受医院委托后,专业专利律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:

  1. 梳理采购链条:查明涉案药品系医院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,供应商为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,药品本身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。
  2. 分析侵权指控:专利权人指控的是“使用”行为,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涉案药品。根据《专利法》第十一条,未经许可“使用”专利产品确属侵权行为,但存在例外。
  3. 聚焦关键抗辩点:律师团队研究后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“权利用尽原则”及“合法来源抗辩”。若能证明涉案药品系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合法投放市场后,医院通过正常渠道购入,则专利权人的权利已用尽,医院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。即便不能完全适用权利用尽,医院作为善意使用者,若能证明合法来源,也可免除赔偿责任,但需停止使用。
  4. 核实药品来源: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,涉案药品的生产企业并非专利权人,但该药品的生产、销售均获得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。换言之,专利权人已从药品生产环节获得了专利许可费,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,其针对该批药品的专利权已告用尽。

三、诉讼策略:以权利用尽为矛,以合法来源为盾

基于上述事实,律师制定了如下应诉方案:

  • 主张权利用尽: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、药品采购合同、发票及随货同行单等证据,证明涉案药品系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和销售的,专利权已用尽,医院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。
  • 备位主张合法来源抗辩:即使法院不认可权利用尽,医院作为使用者,其采购渠道合法合规,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应适用《专利法》第七十条的合法来源抗辩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• 强调公共利益:药品涉及患者生命健康,若贸然判决停止使用,将影响临床用药可及性,损害公共利益,请求法院审慎处理。

与此律师积极与专利权人沟通,指出其起诉医院实为诉讼策略失误,真正的责任主体应为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专利产品的厂商,而非终端医院。

四、案件结果:权利人主动撤诉,医院全身而退

经过律师的充分举证与有力抗辩,专利权人意识到起诉医院难以获得法院支持:(1)专利权用尽事实清楚;(2)医院采购行为合法合规,无主观过错;(3)诉讼可能引发舆论对专利权滥用的质疑。在开庭前,专利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医院的起诉,法院裁定准许。医院未承担任何侵权责任,亦未影响正常诊疗活动。

五、案件启示:药品采购中的专利风险与应对

  1. 采购方并非高枕无忧:尽管药品采购环节通常不涉及专利侵权,但若采购的药品本身侵权,使用者仍可能被诉。医院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、资质齐全的供应商,并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。
  2. 重视证据留存:妥善保管采购合同、发票、随货同行单、药品注册批件、供应商资质等文件,一旦涉诉,这些是主张合法来源或权利用尽的关键证据。
  3. 善用抗辩事由:使用者可援引《专利法》第七十条(合法来源抗辩)及权利用尽原则,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。
  4. 专业律师不可或缺: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、法律问题复杂,及时聘请专业专利律师介入,可快速找准抗辩路径,通过和解或撤诉实现息诉止争。

本案的成功撤诉,不仅为医院挽回了声誉和损失,也为同类药品采购使用方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提供了有益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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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19:17:02